江苏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江科大校教〔2007〕2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优化、共享,提升实验室的整体水平,确保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达标并通过验收,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示范中心的建设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和全面协调发展的素质教育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自我训练为主、以学科为依托、以科研为背景、以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实验教学新模式。学校通过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础条件和综合水平,形成一个能满足本科教学需求,具有示范作用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体系,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搭建开放型教学平台。
第三条 建设内容与任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校相关学科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规范开放的运行机制,实行新的管理模式,把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一)实验教学体系
面向21世纪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不断优化实验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建立适应学科特点,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加强实验课程和实验网络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实验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
(二)实验教学内容
合理规划实验教学内容,注重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结合,注重与产、学、研相结合。合理科学设置实验项目(即基本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比例。每门课程的基本实验占50%左右)。
(三)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
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实验教学,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利用多媒体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网上实验室建设,构建科学的开放运行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课程安排须在网上运行,全面开放运行实验室,实验室每天向学生开放时间不低于10小时。
(四)实验教材建设
实验教材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体现多样化立体教学。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开发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软件和多媒体实验教学课件。至少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自编实验教材。
(五)实验教学考试与考核
建立新型实验教学考试与考核模式,科学灵活设置考核项目,认真登记学生成绩并建档。
(六)管理与制度
形成网络化、开放化实验室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运行平台,加强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要有独立的网站。
(七)资源建设
合理配置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组合优化,使用效益高,能满足各类型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规划科学合理。
(八)队伍建设
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合理优化结构,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形成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积极参与实验教学的良好氛围。建成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较强、有责任心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
(九)特色建设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在立足江苏地方经济建设、船舶工业发展、国防建设和蚕业需求基础上,依托重点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结合我校实验教学实际情况,推进创新,形成一些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示范性强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条 校级示范中心的遴选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遴选工作。通过学院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校领导批准的方法进行遴选。省级示范中心从校级示范中心中择优推荐。已列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三章 示范中心的管理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建设点。
第六条 管理与组织形式
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及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应认真参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示范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把握好建设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建设经费,按照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并对示范中心检查和验收负全面责任。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第七条 职责划分
(一)教务处负责示范中心的宏观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二)人事处根据示范中心承担的教学建设任务定编核岗,在学校核定的指标内,保证示范中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职务聘任。
(三)学院重视示范中心建设,为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实验教学定位合理,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安排适当。
(四)学校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给予一定比例的硬件配套经费。以支持或优先考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八条 建设经费及工作业绩分补贴
示范中心建设期间,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主要用于示范中心的软件建设(不含教学设备经费)。原则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投入经费4万元,省级示范中心投入经费2万元,校级示范中心投入经费1.5万元。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示范中心建设期间以及顺利通过验收后,学校每年按有关规定给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相应的业绩分补贴。
第四章 示范中心的验收
第九条 验收范围
被列为“校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已遴选为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或通过省里验收合格的示范中心,学校不再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建设点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拟申报验收实验中心的改革、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总结报告。
(二)建设周期满两年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江苏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标准》(附件)以实地考察为主的方式进行验收。
(三)经验收达到或超过建设验收标准的“示范中心”建设点或其它实验中心,由学校授予“校级示范中心”称号。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完成后,学校按照每两年本办法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示范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标准(试行).docx